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建设主管部门责任压实不到位。 (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规避招标。部分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的未公开招标或未经法定程序核准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是肢解发包。个别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施工单位,或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另行发包。 三是设置招标壁垒。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采用下浮率方式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是违法发包。多数项目存在将勘察内容发包给不具备勘察资质的设计单位。 五是履约不到位。半数以上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部分项目未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支付比例,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 (三)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大部分项目未有效实行实名制管理。 (四)监理单位监管落实不到位。 部分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实际到岗人数偏低;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资料存在代签现象; 对专业分包单位资格审查不严谨,人员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勘察、设计单位违规承揽业务现象突出。 (六)代表工程业绩核查不规范。 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时,未发现个别业绩存在未批先建和超执业范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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