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对重要建筑工程材料实行使用信息公示制度。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监管信息系统,对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供应、现场使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建筑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对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质量进行复核,审核采购合同、进场资料、检验报告(复核报告真伪)。
按规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复试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不得使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一年内累计两次未进行建筑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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