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建设单位资金不足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现象比较严重,甚至导致大量烂尾楼的出现。
据某工程队称,其承揽市政工程近9年,至2019年仍有150多万的工程款被拖欠着。
拖欠工程款现象已严重束缚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资金运作极度困难,也导致是市场经济恢复受阻。
2022年开始,多地相继发布通知,严厉打击拖欠工程款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11月份湖南、黑龙江、福建等地发布针对性措施,具体如下:
1.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的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相关单位对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
4.应由建设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不得由建筑企业垫付。
5.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保证金。
6.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1.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使用财政资金批复(拨款)文件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
4.建设单位应当在担保生效后7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凭证录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备查。
5.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
6.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惩戒。
1.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招标条件备案环节强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审查,防范无预算上项目、设置霸王条款、打白条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审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80%,支持有条件地区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3.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虽然工程款方面得到保障,但是建筑企业如果在项目投入产出、采购管控、项目监管等方面不注意,仍会出现成本超预算、资金流断链问题。
为帮助企业减少此类情况,工书工程管理系统为建筑企业提供了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方案,为企业降本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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